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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學生微信群內辱罵同學,法院判了

來源:四川教育發(fā)布  作者:網站編輯  瀏覽量:   發(fā)布時間:2025-03-25

和同學在微信群里分享八卦、閑聊“吃瓜”本是出于“玩笑”,但很可能一不小心就過了界、擔了責。日前,江蘇某中學六名學生因在微信群內辱罵同學成為被告。bMn四川教育在線-四川教育訊息

中學生小文偶然得知自己被幾名同學在微信群中惡意“圍剿”。“叮咚!您已被邀請加入‘品茶大會’微信群!薄靶∥木褪莻綠茶!”“她睡覺打呼像豬一樣!”群主小辛在對話框里打下這句話后,迅速得到其他群友的“聲援”,不時還有人發(fā)來P圖制作丑化小文的表情包。在“品茶大會”微信群中,小辛開始頻繁發(fā)表辱罵、嘲諷、詆毀小文的言論。bMn四川教育在線-四川教育訊息

看著群里惡意滿滿的聊天記錄,憤怒的小文鼓起勇氣,將此事反映給了學校。學校迅速展開調查,并對小辛等人作出了嚴重警告處分。同時,群內的十一人也都被要求簽署保證書,承諾不再發(fā)生類似行為。bMn四川教育在線-四川教育訊息

經過慎重思考的小文認為,自己的名譽權受到了嚴重侵害,決定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她以小辛及五名舍友侵害了其名譽權為由,將六人訴至法院,要求他們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失及維權費用。bMn四川教育在線-四川教育訊息

法院經審理認為,六名被告故意通過建立微信群并在群內發(fā)布侮辱、誹謗、詆毀原告的評論,各被告在群內互相附和、起哄,上述行為已經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譽權。bMn四川教育在線-四川教育訊息

最終,法院判令六被告以書面形式向原告賠禮道歉(具體內容需經法院審核同意),若各被告逾期不履行,將在報刊、網絡等媒體上發(fā)布公告或公布判決的主要內容,所產生的費用由被告負擔;同時,六名被告還需賠償原告維權開支費用6000元。因六名被告系未成年人,上述賠償責任應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擔。bMn四川教育在線-四川教育訊息

“判得好!”“未成年人不是護身符!”值得關注的是,此次事件中法院的判決得到網友們的一致贊揚和支持,還有不少網友表示希望這項判決能夠成為典型判例得到全國推廣,也有網友稱贊小文的勇敢維權做出了很好的榜樣。bMn四川教育在線-四川教育訊息

事實上,隨著未成年人觸網年齡和門檻的降低,校園欺凌的形式也從傳統(tǒng)的校園內的暴力行為延伸到社交軟件上的辱罵、造謠等精神傷害行為。與直接暴力行為相比,通過網絡進行精神傷害的隱形欺凌更容易讓人忽視。bMn四川教育在線-四川教育訊息

是“小打小鬧”還是“校園欺凌”?是“玩笑”還是“侵權”?現(xiàn)實中,似乎不論是加害者還是受害者,對此都并不十分清楚。bMn四川教育在線-四川教育訊息

《法治日報》律師專家?guī)斐蓡T、廣東廣和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尹玉律師指出,通常來說,網絡玩笑與侵權的界限,本質在于言論是否以侮辱貶損他人為目的并且是否產生導致他人社會評價降低的實質損害后果。例如,同學間偶爾調侃若未造成廣泛負面影響,一般不構成侵權;但系統(tǒng)性、持續(xù)性的貶損行為,即使發(fā)生在“半封閉”群聊,仍可能被認定為違法。需要注意的是,侵權行為若情節(jié)嚴重,除了依據(jù)民法典承擔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之外,還有可能承擔行政、刑事責任:根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公然侮辱或誹謗他人可處拘留、罰款;若情節(jié)嚴重造成嚴重后果,達到刑法第兩百四十六條侮辱罪、誹謗罪標準,將追究刑事責任。三類責任可并行追究,形成對名譽權的全方位保護。bMn四川教育在線-四川教育訊息

記者還注意到,在此次微信群辱罵同學事件相關報道的評論區(qū)中,不少網友分享了自己或孩子遭遇的被同學辱罵、造謠的經歷,甚至有的學生因此情緒抑郁,還有的選擇了退學?梢,校園欺凌并非極端個例,的確值得引起重視。bMn四川教育在線-四川教育訊息

近年來,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律法規(guī)逐步完善,保護機制日益健全。然而,社會對于校園欺凌等問題的關注仍顯不足。無論是因家庭環(huán)境還是社會因素,許多未成年人仍面臨著違法犯罪、受到侵害的窘境,亟需各方共同努力來改善現(xiàn)狀。bMn四川教育在線-四川教育訊息

中國互聯(lián)網協(xié)會未成年人網絡保護與發(fā)展工作委員會秘書長王斌,從救濟方法的角度提出建議。她指出,目前,公檢法作為法治副校長入校切實講解網絡欺凌應對措施的課程已經常態(tài)化,學生大多已經比較熟悉相關法律。需要彌補不足的是,要讓未成年人或監(jiān)護人掌握具體實踐方法,遭遇網絡霸凌的受害者要能掌握自我快速救濟的方法。例如,了解未成年人保護的訴訟程序的同時,能熟悉開庭和應訴,一旦發(fā)生事件能知道如何自我應對或幫助受害者提供援助。同時,在互聯(lián)網平臺上證據(jù)如何提交、如何找到各平臺的未成年人保護入口等方面,未成年人都需要更加具體的指引。bMn四川教育在線-四川教育訊息

尹玉律師認為,減少未成年人欺凌行為,需構建“預防-干預-懲戒”全鏈條機制。家庭層面應該守住第一道關。家長需要結合家庭教育促進法,主動學習防欺凌知識,教會孩子識別欺凌行為,密切關注、及時干預、科學應對;學校層面需要完善制度與教育體系。進一步強化法治教育,通過案例教學、模擬法庭等形式強化學生的權利意識與法律敬畏感。并且強化教師培訓,提升其識別與干預能力;社會層面要織張“防護網”。加強技術治理,社交平臺優(yōu)化舉報機制,建立未成年人內容審核專區(qū),對“約架”“孤立”等欺凌話語實施“預警”等處置,防止欺凌行為線上擴散。bMn四川教育在線-四川教育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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